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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不缴社保,合法吗?看看十堰这起案件

转载 发布:2024/06/18 08:18:44 来源:十堰晚报 75 阅读
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
同意公司不缴纳社保、
且无需公司补偿的承诺书
离职时能让公司赔偿损失吗?

日前
十堰市房县人民法院
审理的这起案件
给众多求职者和用人单位
进行了一场有效普法
























张女士今年53岁,于2017年2月应聘进入房县某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以张女士“已年满46岁,即使缴纳社保也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为由,与其签订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约定:张女士同意公司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将来也不会因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而要求补缴社保及支付相关待遇和经济补偿金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张女士自己承担。


2023年8月,公司发布裁员通知,张女士在裁员名单之中。被裁员后,张女士多次就社保问题与公司协商,公司同意对张女士进行一定补偿,但张女士认为补偿金额远少于自己的损失,遂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且不能补缴社保造成损失为由,将原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因双方当事人约定放弃而不承担责任。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在同意补偿2万元的基础上,再支付给张女士1万元未缴社保损失,并于签订调解协议的当日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属于公法范畴,应依法给予保障。

我国社会保险具有社会性、保险性和强制性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双方约定或劳动者承诺不需要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劳动者在年满50周岁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缴社保的情况下,最终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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