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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员工不胜任而调岗降薪,员工明确拒绝后,公司还需要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吗?
基本案情
注:以下案例来自网络 2016年3月,Z先生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Z先生担任部门总监一职。转正后的基本岗位工资为20000元(此工资已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担负部分),业务活动经费为10000元(凭发票报销现金形式),并约定在每年年底给Z先生发放双薪。 本次合同到期后,2019年3月,Z先生与公司再次续签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Z先生担任部门总监,同时写明:在劳动合同的3年有效期内,如有下列条件之一,Z先生同意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 1、经劳动双方协商同意; 2、根据Z先生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证明Z先生不胜任本职工作; 3、Z先生因医疗期导致岗位被其他员工取代的; 4、Z先生提出辞职后,在交接期内Z先生同意接受公司重新安排其适当工作; 5、其他公司认为应进行调整的情况,双方可签署变更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020年6月,公司以Z先生不胜任工作为由,将Z先生的岗位调整为普通员工,同时在下个月的工资发放时,直接将标准下调为普通员工薪资。Z先生表示不同意公司此次调岗降薪行为,并多次尝试与公司沟通,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2021年6月,Z先生以公司未及时足额向其支付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期间工资为由,给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6月到2021年6月一年的工资差额、2020年年底双薪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一审: 1.公司支付Z先生工资差额30余万元、2020年年底双薪4万余元; 2.公司支付Z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余万元; 3.公司为Z先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Z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中,明确约定了Z先生的岗位为部门总监,后公司以Z先生不胜任工作为由,调整Z先生岗位为部门员工,等于直接由管理岗位变更为普通员工岗位,岗位性质发生变化,系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公司主张其对Z先生的调岗事项在劳动合同内有过约定,但即使公司要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对Z先生进行调岗,也需经过绩效考核,调岗或培训,再次考核3个步骤,如果两次考核成绩均不合格,且劳动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调岗。 公司没有拿出有利证据证明Z先生存在不胜任工作的情况,又未能举证证明调岗系双方协商一致,而Z先生则拿出了,自己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司调岗降薪的行为明确拒绝的证据。 依据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判决,公司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Z先生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及年底双薪,以及Z先生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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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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