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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在某小区购买房屋一套,小区业委会成立后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甲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至2014年、缴纳水费至2016年后,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未再缴纳此后的物业费及水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甲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甲如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问题且侵害了其本人利益,有权向物业公司主张侵权赔偿,但不能因此拒交或不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故判决甲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水费。
基本案情
甲是某小区业主。2003年,小区开发商以其物业分公司名义与业主甲签订《物业管理协议》。2008年,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未再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现物业公司以甲拖欠物业费为由,要求其支付相关款项,而甲认为双方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本案物业公司系建设单位选聘,并提供物业服务至今,甲实际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依法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基本案情
2018年,甲与家人步行至某综合楼楼下时,幕墙玻璃忽然发生脱落,砸中甲的手臂和其次子的头部。次日,其次子因失血性休克,抢救无效死亡。甲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明确要求综合楼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诉讼过程中,物业公司认为高坠玻璃属于15楼业主和14楼业主专有部分,相关侵权责任应由业主承担,向法院申请追加15楼业主和14楼业主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幕墙玻璃系不能打开的“固定扇”,系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属于物业公司管理范围。物业公司2016年接手物业管理时,应当知晓建筑的安全外墙全部使用玻璃构成的事实状态。幕墙玻璃所在建筑物于2009年2月竣工,至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已满9年,物业公司并未证明其履行了严格管理、定期检查、养护维修等义务,应对甲受伤、其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甲是某小区业主。一天晚上,甲在小区楼道口摔伤导致左足骨折。据悉,该楼道路灯损坏,无法正常照明。甲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物业公司拒绝赔偿,故而成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照明设施负有维护、管理的义务,案涉楼道路灯损坏,物业公司未及时予以排查并维修,存在一定过错;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路灯已损坏的情况下,在夜间行走及上下台阶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是其受伤的主要原因。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甲自身承担80%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甲、乙等12人与丙同为某小区三单元业主。为改善小区出行及居住条件,该单元业主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加装电梯一部,并通过审批。方案公示后,居住在一楼的丙以加装电梯影响家里采光为由,要求撤销规划意见。并在开工后,阻扰电梯施工,导致工程被迫暂停。无奈之下,甲、乙等12人一起将丙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无论是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户数还是专有住宅面积均在四分之三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加装电梯的要求。丙作为业主之一,理应受业主共同决定的约束。且该小区加装电梯申请、方案均经过审批通过,程序上合法合规。本案加装电梯后,对于整个单元业主的上下楼,特别是老人、小孩的出入,会带来极大便利。因此,丙应本着和睦相处、互谅互让的精神对待加装电梯的工程,遂判决丙立即排除妨碍,不得对加装电梯行为予以阻止。
基本案情
业主甲在小区地下车库租赁了固定停车位。2022年11月24日,甲下班后将车辆停放在车位,后因疫情所住楼栋被封锁。解封后甲去地下车库时发现车辆被损坏,物业公司却拒绝调取公共视频。经公安机关协调后,发现部分公共视频录像缺失,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甲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具有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物业公司安装了摄像头,但公共视频录像部分缺失导致甲未能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因此认定物业公司在履行基本安保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甲从开发商处购买了某车位。2016年,乙冒用甲的名义与物业公司签订《停车场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车辆停放事宜。2019年7月,甲发现车位被占用,引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停车位有偿使用合同》并支付使用费后,取得了案涉车位的使用权。乙冒用甲名义使用车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明知乙冒用甲名义,而与乙签订《停车场管理服务协议》,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甲从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约定交房后18个月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的相关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按已付房屋价款的1%承担违约金。后开发商因故未能为甲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引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定义务。开发商交付案涉房屋后,因其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遂判决开发商向业主甲支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
甲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组织和维护工作。2021年,甲家中被盗,认为物业公司违反物业合同约定,应赔偿被盗物品的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公司不承担业主人身、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甲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失窃是因物业公司未履行安保职责所致,且没有证据证明财物损失具体数额,故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甲与乙为相邻关系。2022年,乙装修时擅自将原规划设计入户“内开门”更改为“外开门”,并在外墙上另行安装空调外机,甲要求乙更改遭拒,遂引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乙擅自更改入户门后,妨碍甲及其家人正常通行,还存在撞伤行人及占用消防通道的危险。乙擅自变更空调外机安装位置,距离甲的客厅窗户仅58cm,一定程度上对甲家产生噪音、废气及安全等影响,也不符合物业公司“严禁空调主机外挂”的规定。遂判决乙排除妨害,恢复入户门向内开启,并拆除空调外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