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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
按照“政府鼓励倡导、经营者自愿承诺、承诺即受约束”的原则,鼓励经营者作出退货时限更长、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经营者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发放“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经营者践诺的情况,接受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管,接受所在地消委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同时,《指引》明确了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不影响经营者二次销售,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外观和商品本身、配件、标识、保修卡、说明书、外包装等齐全。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调试的,视为商品完好。
市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对不履行承诺或停止营业的经营者,由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备案名录库中移除,停止其使用“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统一标识。对已经被选树为省级线下七天购物无理由退货优秀示范单位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撤销其命名,作摘牌处理,并进行公布。
十堰市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
承诺单位公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