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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1.9万元买个手镯后,把好友告了!茅箭法院:驳回

转载 超级管理员2024/03/14 08:12:2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十堰晚报 作者:十堰晚报 2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女子花费19000元

从好友手中购得一只玉镯

戴了4个月后感觉是假货

便想找朋友退货退款


被朋友拒绝后

她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朋友退还19000元

并承担一倍赔偿金

经茅箭法院审理后

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一起来看看

具体案情及审理经过


案情回顾

小美和小丽(均为化名)是朋友大学同学兼好友关系,大学毕业后,小丽一直通过微信朋友圈打广告销售各种玉器。

2022年11月,小美在微信上向小丽了解了不少有关玉石手镯方面的信息。几天后,小美让小丽给她发几款价值20000元以内的玉镯看看。经过当面看货、试戴、挑选后,小美花费19000元从小丽处购得一款玉镯,小丽也向其交付了玉镯、包装盒及鉴定证书等物品。

时间到了2023年3月,在购买玉镯并佩戴4个月后,小美以所购玉镯不值19000元为由,要求小丽退货,小丽则以工厂只能换货不能退为由,拒绝了小美的要求。就这样,双方因协商不成产生了矛盾,小美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小美诉称,自己无法识别玉镯真假及市场价值,该玉镯不值所购价款,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支付的购买玉镯款19000元,并按照一倍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19000元。而作为被告的小丽则辩称,自己已向小美交付玉镯的鉴定证书,且此玉镯是小美经过自行挑选选定,自己不该退货且支付一倍赔偿金。


 茅箭法院审理认为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小美与小丽达成购买玉镯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全面恪守履行。


原告小美主张被告小丽未尽合理告知义务,存在欺诈的故意。但法院认为,由于珠宝玉石自身的特殊属性,买卖双方均应承担比一般商品交易更为严格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小丽通过微信向小美告知了玉石的相关知识,提供了厂家发出的多只玉镯供其查看实物、试戴挑选,并将鉴定证书与玉镯一并交付给小美,这一系列操作说明小丽已尽到充分告知、谨慎提醒的注意义务;小美通过了解考虑,现场验货试戴后,付款购买玉镯,从整个交易过程看,其态度审慎,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且其在购买后长达四个月的时间内并未提出质量异议,亦无证据证明该玉镯与鉴定证书所称不符,故其主张被告欺诈证据不足。


对原告小美关于本案交易显失公平的主张,法院认为,本案中买受人小美通过实物查看自行判断商品价值,并与出卖人小丽达成交易合意,该过程并不存在买受人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况。现其仅凭主观上“感觉"涉案玉镯不值19000元,不能证明该交易存在利益失衡对其造成损害。其虽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涉案玉镯的真假及市场价值进行鉴定,但相关机构一般只对玉石质量作出鉴定分级,而不对玉石价值作评估,法院认为该鉴定对本案纠纷的处理并无必要性,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小美的诉讼请求并无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小美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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